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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萍与夏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萍,夏雪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桐横商初字第457号原告:何萍。被告:夏雪源。原告何萍与被告夏雪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4年7月21日计算至2015年7月22日,按月利率2%计算,共72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于2014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承诺:借款期限为2014年7月21日至2015年7月21日,利息为2分,按季支付。借款后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夏雪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何萍借款30万元并支付利息72000元,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另行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80元,减半收取3440元,由被告夏雪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88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泽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