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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钦南执字第4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郭胜强与梁方、章秀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胜强,梁方,章秀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钦南执字第464-1号申请执行人郭胜强。被执行人梁方。被执行人章秀霞。申请执行人郭胜强依据本院(2014)钦南民初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梁方、章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梁方的工资账户,另经向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冻结工资账户不停止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茅丛绿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彭忠信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