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邱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邱民初字第43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同居关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汪西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仲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