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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终字第0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徐伟、刘春梅与徐治潮、叶秀荣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伟,刘春梅,徐治潮,叶秀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12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伟,大连市旅顺口区七四一七驾校退休员工。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春梅,大连市金州区七四一八厂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治潮,大连市旅顺化工厂退休工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秀荣,大连市旅顺新新服装厂工人。委托代理人:董薇薇,系辽宁森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徐伟、刘春梅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5)旅民初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伟、刘春梅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伟、刘春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伟、刘春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徐伟、刘春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淑萍审 判 员  毕继君代理审判员  郭志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卢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