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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谭X与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X,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四初字第1356号原告谭X,男,198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朝阳市双塔区龙山街四段***号楼*栋*单元***室。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县柳城在郭家村。法定代表人吴昊。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尚书,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谭X与被告朝阳县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谭X负担。审判员  赵宇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