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殷龙生、何芬与葛井玉、成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龙生,何芬,葛井玉,成加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殷龙生。原告何芬。委托代理人姜飙(特别授权),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井玉。被告成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龙生、何芬与被告葛井玉、成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原告殷龙生、何芬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殷龙生、何芬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龙生、何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