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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初字第0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殷龙生、何芬与葛井玉、成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龙生,何芬,葛井玉,成加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1280号原告殷龙生。原告何芬。委托代理人姜飙(特别授权),江苏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井玉。被告成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殷龙生、何芬与被告葛井玉、成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原告殷龙生、何芬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殷龙生、何芬撤诉申请与法不悖,本院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龙生、何芬撤回起诉。审判员  巫劲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静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