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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临沭县郑山街道金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井西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沭县郑山街道金堂社区居民委员会,井西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金堂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XX山,主任。被执行人:井西尚,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沭县郑山街道金堂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井西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沭民一初字第14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锦文审判员  姚 宇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顺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