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覃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1449号原告覃某。被告蒋某。原告覃某诉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黄贤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2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丁京声担任记录。原告覃某、被告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审理过程中由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并达成了调解协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覃某要求与被告蒋某离婚,被告蒋某同意与覃某离婚;二、婚生子蒋泽顺由被告蒋某直接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蒋某自行负担,不需要原告覃某支付抚养费;三、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覃某负担。五、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后,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黄贤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丁京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