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2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陈小辉与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2146号原告陈小辉。委托代理人胡炜,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华山社区老街路141号。被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开发区7片。法定代表人席超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振国,湖南国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丁,该公司安全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城南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振武,长沙市惟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志雄。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辉诉被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彭志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小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彭志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小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辉撤回对被告长沙市出租汽车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彭志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原告陈小辉负担。审 判 长 朱辉杰人民陪审员 鲁 嵘人民陪审员 雷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