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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579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9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健,宣汉县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某某,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3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彭跃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