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叶民初字第03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诉被告张宏戬、张小秋、张冬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张宏戬,张小秋,张冬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叶民初字第03913号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住址建平县文化街16号。负责人孙占文,职务主任。被告张宏戬,女,1980年4月24日出生,住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张小秋,女,1960年10月2日出生,建平县中医院职工,住建平县红山街道。被告张冬雪,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建平县卫生防疫站职工,住建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诉被告张宏戬、张小秋、张冬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笔借款已还清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叶柏寿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