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10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贺国杰,河南新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某,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胡培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