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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严正与武汉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正,武汉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80号申请执行人:严正被执行人:武汉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严正与武汉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0日作出的(2014)作出的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九生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人民币21530元(含执行费22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邹 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