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建泰环保工业园有限公司与珠海市巨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市建泰环保工业园有限公司,珠海市巨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84-2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建泰环保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梁金明,总经理被执行人珠海市巨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新青二路11号3号厂房1楼C区/4楼,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益聪。我院(2014)珠斗法民三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珠斗法执字第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巨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新青支行66×××62账户存款100万元,但被执行人珠海市巨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珠海市巨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新青支行账户66×××62的存款17000元。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书面提出,并附相关的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陈加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