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覃双丽与覃俊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双丽,覃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40号申请执行人覃双丽。被执行人覃俊。本院在执行覃双丽申请执行覃俊关于人格权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的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一初字第1357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江巧审判员 韦棋柱审判员 刘艳慧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