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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民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贠某某与杨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贠某某,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潼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潼民初字第00094号原告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14日。委托代理人李新峰,潼关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6日。被告郑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21日,系被告杨某某之妻。原告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郑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0月份,被告杨某某称做生意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3年11月1日借给被告人民币20万元整,被告出具借条一张,口头约定借款月息5%,承诺一年内如不还款,给原告一套商品房。2014年原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脱,至2014年6月被告杨某某、郑某某失踪联系不上,经他人了解,二被告做生意建房的地皮也已出售,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200000元整;2、判令二被告按照月息5%承担借款利息,至本案执行结束时止。3、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郑某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血缘上的姐弟关系。2013年10月份被告杨某某称开发宅基地建设商品房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贠某某于2013年9月23日将其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潼关支公司的保险退保,退保金额合计120258.37元,原告将13万元交付给被告,后原告再给付被告杨某某7万元,被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1日给原告出具20万元借条一张。2014年8月20日左右,二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另查明,被告杨某某与被告郑某某于2007年12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潼关支公司证明、被告杨某某父亲杨某甲的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贠某某要求被告杨某某归还借款本金的主张,有被告杨某某出具的借条为证,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归还该笔借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被告在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加之原告再无其它证据证明有利息约定,故该笔借款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二被告应当自从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杨某某、郑某某归还原告贠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整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5年4月7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00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杨某某、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成小军代理审判员  刘智中人民陪审员  兰利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孙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