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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琴与谢丹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03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琴。委托代理人:范大平,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伟伟,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丹。委托代理人:靳园军,安徽盛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迎,安徽盛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琴因与被上诉人谢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做出的(2014)镜民一初字第029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大平、胡伟伟,被上诉人谢丹及其委托代理人靳园军、郑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认定的基本事实有待进一步查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4)镜民一初字第0293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邓 侠审 判 员 孙 俊代理审判员 后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季学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