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朱延宏申请执行朱延军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延宏,朱延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434号申请人朱延宏。被执行人朱延军。本院在执行朱延宏申请执行朱延军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朱延军无存款、无车辆、无土地、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7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世平执行员 :高新一执行员 : 张 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建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