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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枣阳刘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常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常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其与常某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王某乙。婚后初期夫妻关系一般,后因双方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两人经常发生纠纷。1998年10月双方到刘升法庭诉求离婚,经法庭调解,撤诉了。回家后双方关系未得到缓解,2008年6月常某离家外出,后经原告多方寻找无音讯,其对家庭和子女不尽任何义务,现夫妻关系仅是一种名义,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双方无财产纠纷。被告常某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王某甲与常某经人介绍于1989年2月订立婚约,于××××年××月××日结婚,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初期夫妻关系一般,由于双方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导致婚后因性格不合,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闹,关系不睦,造成夫妻感情不合。1998年10月,常某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某甲离婚,经法庭调解,双方和好,常某撤回了起诉。双方回家后,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2008年10月,被告常某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后经原告王某甲多方寻找,一直杳无音讯。常某外出后,婚生子王某乙一直随王某甲生活,由王某甲及王某甲的父母代为照管。王某甲遂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常某离婚。审理中,因被告常某缺席而未能调解。上述事实,有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枣阳市刘升镇高堤村委会证明、调查笔录及开庭笔录等在卷可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本应互相理解、信任,共同维护家庭和睦。本案中,因王某甲、常某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夫妻感情不合而发生纠纷,被告常某从2008年10月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不尽夫妻义务及家庭义务,致使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的财产情况、债权债务问题,因被告常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无法查明,若有纠纷可另行解决。被告常某经本院公告通知应诉,公告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王某甲与常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王某甲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财政预算外资金襄阳分户,账号17×××38。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保江审 判 员  王家海人民陪审员  付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钱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