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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卢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慈周民初字第243号原告:卢某,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周巷镇元甲村会元桥**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512257326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原告卢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忠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海峰到庭参加��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卢某起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恋爱。1994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名王某乙,现就读于宁波第二技术学院。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但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婚后因被告不务正业,夜不归宿,对家庭对孩子不管不顾,致使双方产生矛盾。2012年3月8日,被告因赌博负债累累而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双方婚后所建房屋的一间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卢某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1份,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的事实;2.户口簿1份,证明原、被告婚生一子王某乙的事实;3.证人证言1份,证明被告于2012年3月8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事实;4.私人建住宅和用地申请审批表1份,证明房屋系原、被告结婚后所建的事实。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证人证言,但证人未出庭作证,且证人系学生其在学校就读期间并不能确定被告是否回家,故其关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的证言并不可信,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原告提供的证据4仅能证明原、被告作为家庭成员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审批建造了涉案房屋,无法证明该房屋系原、被告所建,对该证据本院不予认定。根据本院认定的证据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1993年双方相识恋爱。1994年农历12月11日,原、被告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名王某乙,现就读于宁波第二技术学院。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内原、被告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只要多为家庭、儿子着想,相互体谅,多加沟通,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卢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本院依法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忠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 异附:本��决依据的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