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1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黄玉生与刘清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生,刘清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1199号申请执行人黄玉生,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刘清冬,男,1979年12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汀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清冬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清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清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清冬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4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王腾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