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执监字第0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丁红英与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红英,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沭执监字第00087号申请执行人丁红英,居民。被执行人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十字工业园区金浪路18号。法定代表人杨根云,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丁红英与被执行人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并向双方送达了沭劳人仲案外调字[2015]第144号仲裁调解书,其中调解书第二条确定被执行人沭阳笑巴喜儿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丁红英工伤保险待遇共计80000元,具体付款时间为:2015年5月31日支付40000元、8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由被申请人转账至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为:62×××08;若被申请人逾期支付则按9级伤残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该仲裁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依据该仲裁调解书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丁红英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丁红英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丁红英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曙审判员 仲 超审判员 周光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全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