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刑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初字第00415号公诉机关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因本案于2014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家。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以长雨检刑诉(2015)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霖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3日至同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罗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上河国际C2栋2楼炫舞动漫电玩城内设置电游赌博机(6台,54个机位)开设赌场,雇佣李某、袁某、孟某在赌场内服务,另雇佣周某、何某、陈某、王某在赌场内凑人气。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利用赌博机具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罗某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上河国际C2栋2楼炫舞动漫电玩城内设��电游赌博机6台(54个机位)开设赌场,雇佣李某、袁某、孟某在赌场内服务,另雇佣周某、何某、陈某、王某在赌场内凑人气,吸引他人参赌。2013年12月5日,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并当场扣押赌资人民币25300元。2014年12月8日,被告人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袁某书写的记账单等书证,证明被告人罗某设置电游赌博机具开设赌场经营的事实。2、赌场及电游赌博机具照片,证明被告人罗某设置电游赌博机具开设赌场经营的事实。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第0612号《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罗某设置的“总动员6+8”1组、“飞禽走兽”打鱼机5台(40机位)为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4、证人周某、何某、陈某、王某的证言,均证明受被告人罗某雇佣在赌场内凑人气,吸引他人参赌的事实。5、证人邓某、范某的证言,证明其在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上河国际C2栋2楼炫舞动漫电玩城赌博的事实。6、证人李某、袁某、孟某的证言,证明其受被告人罗某雇佣,在赌场服务的事实。7、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供述其2013年12月3日在一名为“陈总”的男子处接手经营炫舞动漫电玩城,设置电游赌博机开设赌场的事实。8、投案经过材料,证明被告人罗某于2014年12月8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的事实。9、被告人罗某的身份、现实表现材料等,证明其身份情况及现实表现一般。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均予核实,本院均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营利为目的,设置电游赌博机具6台(54个机位)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余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作案工具电游赌博机具6台;没收赌资人民币253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政人民陪审员 廖 翠人民陪审员 章海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舒 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