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谭某甲、谭某乙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1971号原告谭某。原告谭某。被告赵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田立,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谭某甲、谭某乙诉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对其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某甲、谭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交纳775元,被告某自愿负担。审判员卢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谭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