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商初字第1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商初字第174-2号原告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35号旺座现代城F座1802。法定代表人鲍文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发明,原告工作人员。被告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礼士北街22号。诉讼代表人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系江苏双昌冶金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陈武明,主任。委托代理人包利群,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双昌轧辊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中达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彩霞人民陪审员  黄 敏人民陪审员  陈明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