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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太仓市新盛电子有限公司与临安长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仓市新盛电子有限公司,临安长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浏商初字第00038号原告太仓市新盛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其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道连,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临安长金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太仓市新盛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8元、减半收取2904元,由原告太仓市新盛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晓审 判 员  王云超人民陪审员  陆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寒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