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冯家林与杨有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家林,杨有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冯家林。被执行人杨有盛。本院在执行冯家林申请执行杨有盛关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4)靖民一初字第603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8月12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杨有盛于2015年8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冯家林支付赔偿款2400元(已扣除被执行人杨有盛在本案审理阶段赔偿1900元)。二、申请执行人冯家林自愿放弃赔偿款1841.34元。三、被执行人杨有盛负担案件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现已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124号案以和解并履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