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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4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杨永忠与杨从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458-2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忠,男,生于1956年2月6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杨从勋,男,生于1976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安县人,农民,住四川省安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杨从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其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杨从勋所有的位于安县秀水镇新民村6组秀丰干道红旗路二楼一底楼房一栋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杨从勋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损毁、变卖、亦不得以此房签订租赁合同或抵押融资。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黄证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