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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伍大生与张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大生,张萌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南民初字第00267-1号原告伍大生。被告张萌凌。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大生与被告张萌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大生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萌凌的银行存款1867000元或其它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并提供枣阳市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伍大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张萌凌的银行存款1867000元予以冻结或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建华南路15号12层D1258、房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朝字第××号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二、将伍大生提供担保的枣阳市房权证号为枣房字第××号房屋处分权予以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