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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均良、高克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均良,高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王均良,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高克伟,男,198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均良与被执行人高克伟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高克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间市人民法院(2015)河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向红审判员  尚志勇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