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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林少滨与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905号原告林少滨,男,198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被告林坚,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华安县。原告林少滨与被告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以同被告林坚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少滨撤回对被告林坚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少滨负担。审判员李卫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陈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