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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李作川与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作川,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立二民申字第00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作川。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庆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宏辉,辽宁司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作川因与被申请人建平海翼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朝民三终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作川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和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再审本案。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收取的所谓的“营业税”,其行为具有欺诈性。2、被申请人收取“营业税”的行为严重违法;3、二审(2014)朝民三终字第00492号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失误,认定诉讼主体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阅原审卷宗和询问再审申请人李作川了解再审申请人的申请诉求。李作川没有为申请再审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和主要证据没有发生变化。为此,李作川申请再审理由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李作川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李作川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文沅代理审判员  倪敬海代理审判员  蔡兴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轶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