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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立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文艳、赵俊红、郑光泉、陈丽生、刘迺旺与天津市人民政府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艳,赵俊红,郑光泉,陈丽生,刘迺旺,诉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立字第0147号起诉人,张文艳,女。起诉人,赵俊红,女。起诉人,郑光泉,男。起诉人,陈丽生,男。起诉人,刘迺旺,男。起诉人诉请,判令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行使其法定职责,责令下属卫生行政机关(卫生局)作出答复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第三人天津武警医学院附属医院非法执业予以查封、取缔并处罚金;诉讼费由被起诉人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文艳、赵俊红、郑光泉、陈丽生、刘迺旺之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张文艳、赵俊红、郑光泉、陈丽生、刘迺旺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霞审 判 员  张德顺代理审判员  李玉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马传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