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大成与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成,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1231号原告:吴大成。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明光市菜市街112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潘勇,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大成诉被告明光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10000元。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大成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蒋新林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王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