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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蒋某与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蒋某,女,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卿某,男,生于1966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李 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