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蒋某与卿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961号原告蒋某,女,生于1968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告卿某,男,生于1966年10月13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卿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审判员 李 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翟苓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