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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三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徐海与马小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海,马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三初字第519号原告徐海,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肖永萍,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小芳,女,1988年2月7日出生,东乡族,身份证号,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康乐县,现住兰州市城关区定西北路12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海诉被告马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海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常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