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汉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廖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汉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廖某,男,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被告陈某,女,汉族,四川省广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某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李祥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 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