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槐民初字第1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鹏与张书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张书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槐民初字第1294号原告王鹏,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济南工务段济南南线路车间司机,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纪梦雨,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天桥厚德方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山东省新泰市。被告张书才,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铁路局济南工务段济南南线路车间门卫,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诉被告张书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鹏以其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曲钰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