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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禹晴与王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禹晴,王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王禹晴,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瑞艳,女,汉族。被告:王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禹晴诉被告王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25元(原告预交5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