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王禹晴与王军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禹晴,王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王禹晴,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王瑞艳,女,汉族。被告:王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禹晴诉被告王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元25元(原告预交5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