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执字第005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吴忠强与郜锴、查银萍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执字第00523-1号申请执行人:吴忠强,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郜锴,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查银萍,女,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二初字第00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郜锴的银行存款8631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钱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