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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2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杨成英与蒋晓霞、张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成英,蒋晓霞,张文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2186号原告杨成英,女,生于1943���1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建琼,系原告之女。被告蒋晓霞,女,生于1970年11月2日,汉族。被告张文学,男,生于1971年9月2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成英诉被告蒋晓霞、张文学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成英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成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成英负担。审 判 长  蒲 霉人民陪审员  黄晓琼人民陪审员  姜云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柳庆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