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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民初字第16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商某与梁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某,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673-1号原告:商某,女,1978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梁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李某某,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原告商某诉被告梁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告梁海军名下位于泰山区某办事处某步行街(房产证号:泰房权证泰字第××号)房屋一套。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其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顾绍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