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系原告徐某母亲。被告杜某。委托代理人张英,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