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执字第03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泰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创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昶、赵晓勇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泰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创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昶,赵晓勇,程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一中执字第037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泰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3-9号412室。法定代表人夏薇,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创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长春道3-9号408室。法定代表人乔晋中,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昶。被执行人赵晓勇。被执行人程绍国。本院在执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津高民二终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天津市泰德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市创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昶、赵晓勇、程绍国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4)一中执字第0378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赵晓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万全道14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010210020**)。现被执行人已按判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赵晓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万全道14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01021002061)的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赵晓勇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和平区万全道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房地证津字第101021002061)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锦弟审 判 员  赵荣荣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0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尚羽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