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执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辉与孙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孙二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402号申请执行人刘辉被执行人孙二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辉与被执行人孙二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二海现无履行能力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台民初字第1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迪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