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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建民与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严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刘建民,严树华,李修江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2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国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孔祥文、王洪江,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民。委托代理人刘玉刚、梅茹彦,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严树华。委托代理人梁金泼,河北东方伟业(孟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修江。上诉人沧州市佳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