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郝鼎与赵仲根、郭晓玲、朱佳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鼎,赵仲根,郭晓玲,朱佳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郝鼎,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赵仲根,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郭晓玲,女,196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朱佳林,男,1985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郝鼎与被告赵仲根、郭晓玲、朱佳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郝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郝鼎承担。审 判 长 张 山代理审判员 赵红艳人民陪审员 刘志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