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2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蔡又莲与北京创世一博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又莲,北京创世一博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2340号原告蔡又莲,女,1974年4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邢雷,北京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创世一博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牛坊村村委会北500米。法定代理人龚礼。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又莲诉被告北京创世一博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又莲领取公告函后拒不缴纳公告费用,致使本案无法向被告北京创世一博木业有限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无法进行实体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六十三元,由原告蔡又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郭 磊人民陪审员 张振贵人民陪审员 周俊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国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