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马兆安与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丁伯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莲芹,马兆安,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丁伯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64-1号异议人:章莲芹,女,1964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南大街***号*幢***室,身份证号码3423221964********。委托代理人:经世成,来安县新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兆安,男,1962年7月2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南桥路**号*室,身份证号码3423221962********。委托代理人:辛明平,上海富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世伟,男,198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新安镇南桥路**号*室,身份证号码3411221987********,系马兆安儿子。被告: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县工业新区B区经一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05700481-1。法定代表人:蒋良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峻,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伯宪,男,46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清流水韵小区*幢*单元***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兆安诉被告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丁伯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章莲芹对本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1364号民事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要求解除对皖M××××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查封,将该车返还异议人并要求原告马兆安承担异议人的损失1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章莲芹称: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查封扣押的皖M××××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产权属于其所有,法院应当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其。其于2014年4月29日从安徽众悦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的平头柴油半挂牵引车305000元,2014年6月23日从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购买的化工液体运输半挂车98000元。该车整体挂靠在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码为皖M×××××,挂车号为皖M××××挂。马兆安申请查封的牵引车牌号为皖M×××××,但查封的挂车皖M××××挂是其所有,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后裁如所请。本院查明,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与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从滁州兴扬汽车有限公司购买两辆规格型号为兴扬牌XYZ9402GHY的化工液体运输半挂车,其中一辆即为皖M××××挂重型罐式半挂车,该车的车辆识别代码为LA998RG32E0XYZ210。另查明,皖M××××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在安徽省滁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注册登记信息中的所有人为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为05700481-1,登记日期为2014年6月24日。本院认为,我国对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等特殊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异议人章莲芹仅提供其与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皖M××××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挂靠合同,便主张其享有该车的所有权不能成立,因为该车辆的购买人及注册登记所有人均为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因此,本院在本案中查封登记在滁州市禾发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皖M××××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并无不当,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莲芹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海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梦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