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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原告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裕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