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邢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郭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郭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原告郭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振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闫裕心